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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规范校外人员劳务费计税规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学校2019年对校外人员劳务报酬计税不够严谨,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自2020年起校外劳务报酬收入不得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预缴税金,需要按劳务报酬税率计算申报个税。

为方便大家计算,居民劳务报酬预缴税率具体速算方法如下:

预扣预缴月应税所得额(元)

预扣税率

速算扣除

不超过800元的

0%

0

超过800元至4000元的部分

20%

160

超过4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16%

0

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的部分

24%

2000

超过62500元的部分

32%

7000

 

具体举例说明:

700元、乙3000元、丙20000元、丁50000元、戊70000元,计税方法如下:

甲:700元,小于800元不予预扣个税。

乙:3000×20%-160=440元,预扣440元个税。

丙:20000×16%=3200元,预扣3200元个税。

丁:50000×24%-2000=10000元,预扣10000元个税。

戊:70000×32%-7000=15400元,预扣15400元个税。

注意事项:

1.因涉及年度综合收入汇缴,反推计算的税前金额已不能如实体现收入,各部门不得直接申报税后金额。

2.劳务报酬包含:专家咨询费、讲座、零星劳务、外聘课时费等非正式聘用关系偶然发生事项。

3.各部门与人事处签订合同且按月考核的临时工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但合同需留底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4.各部门及个人对所申报劳务报酬真实性负担法律责任,因虚假申报产生的违法后果由各部门及个人自行负责。

5. 居民本年所扣税金需纳税人次年自行主动进行汇算清缴,学校不予通知汇缴。

 

 

财务处   

                                                                                            20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