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生效实施,将过去的分类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期,对居民个人取得2019年度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按规定计算税款后,多退少补。
通俗来说,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用公式表示2019年度汇算即: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作为数量最多、范围最广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面对复杂的税收规定和申报流程,不可避免会出现失误或者有意为之的错误,这将对纳税人的自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轻者违法税法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罚款;重者甚至可能构成逃税罪等刑事犯罪;同时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这都极大影响着纳税人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因此,需要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纳税人,急需对年度汇算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包括税收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进行了解,尽量降低自己在申报过程中的风险系数,顺利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
一、未履行年度汇算义务风险
绝大部分纳税人对税法是陌生的,并不确切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但前提是,纳税人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义务人平时已经足额预缴了税款。如果扣缴义务人平时未依法预扣预缴,即使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也要进行办理年度汇算,补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是否依法预扣预缴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WEB客户端上查询,也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查询。
法律责任: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在3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办理年度汇算,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少列收入、不列收入风险
年度汇算时,首要的是确定自己的收入额。
收入为2019年度实际取得的收入。年度汇算的"年度"即为纳税年度,也就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如,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19年的12月31日,那么它就属于2019年度;实际取得工资是在2020年的1月1日,那么它就属于2020年度。因此,在收入的年度确认上,需要纳税人注意,即使单位发放的是2018年度所属的工资,但是实际发放实在2019年度,应该计入2019年度的收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简而言之,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综合所得中四项所得收入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需要纳税人注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为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但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会因为不懂税法、无法获得数据、故意漏报等多种原因,造成少计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当都需要进行考虑,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都需要计入到收入额中来。纳税人应将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项目合并到总收入中,尤其要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到收入额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对属于上述三种情形的生活补助费,需要并入到工资薪金中计入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所得,在取得所得时一般适用20%的税率进行预缴,对大部分低收入来说,预缴的税款较多;因此部分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并未及时预扣预缴该部门税款。因此,取得这三项所得的纳税人需要仔细统计自己的这三项所得,按规定计入到综合所得收入额中进行申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3.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需要进行换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如实、准确地申报计算自己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否则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承担下述法条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多列扣除项目、金额风险
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中,允许从综合所得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主要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1.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规定,"三险一金"的扣除是有限额的,一般是国家或政府规定的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部门一般每年都会公告扣除的限额,需要纳税人关注。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纳税人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的扣除标准、办理时间、所需资料,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年度汇算中进行扣除或者确认。纳税人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严格按照扣除标准来,不能适用错误的扣除标准,多列扣除或者重复扣除。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上述扣除都是有相应的扣除标准的,因此纳税人在申报享受时不能超标准享受扣除。
4.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同时,捐赠税前扣除需要提供捐赠票据。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主要是防止纳税人重复在不同项目中进行扣除。
纳税人在年度汇算中多列扣除项目的,需要及时更正申报。否则,按照《征管法》等相关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风险。
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四、超期申报、缴款风险
超期申报、缴款是指未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和缴款。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和缴款的期限是3月31日至6月30日。超期申报在风险一中已经提及,不再赘述。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办税资料未留存备查风险
年度汇算时,涉及到的办税资料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年限留存备查。年度汇算涉及的资料主要是专项附加扣除、捐赠票据、境外缴纳税款凭证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六、身份信息被冒用风险
纳税人因在年中更换工作单位或者身份信息被别人盗用,可能发生原单位继续为纳税人申报收入或者盗用身份信息的单位虚假申报收入。此时,纳税人对此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不然会导致自己收入虚增,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在办理年度汇算时自行删除被冒用的整条预扣预缴记录,但是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果进行虚假删除或申诉导致少缴税款,会影响您的纳税信用,情况严重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纳税人应当对自己的收入信息谨慎确认,更重要的是在平时取得所得的时候,应当留存相关的收入凭证。
七、委托他人申报未提供真实信息风险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除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外,还可以委托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和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
由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为提供上述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误的,纳税人需要自己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八、刑事法律风险
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中,纳税人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刑法》中涉税犯罪方面的风险。
1.逃税罪
A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B.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 2002-11-7)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逃税数额超过5万且占汇算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符合刑事犯罪的其他条件,纳税人可能会被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纳税人进行年度汇算后,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当在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如果纳税人不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税款。如果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满足条件可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